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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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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推动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部有关专项规划精神,落实《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合作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依托具有良好国际(包括港澳台,下同)科技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等单位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国合基地是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通过汇聚先进技术成果和高端创新人才,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第四条  国合基地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创新园、国际示范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类型。国际联合实验室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以基础研究合作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国际创新园是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园区建立的综合性国合基地。国际示范基地是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合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国际技术转移和相关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合基地宏观规划和业务指导;

2.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

3.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国合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价与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作为国合基地的归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合基地建设申请推荐和过程管理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

3.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国合基地管理等工作;

4.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拟定国合基地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规范经费管理使用;

3.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国合基地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2.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4.研究方向符合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

5.拥有稳定的研发机构、科研团队或科技服务队伍,专职科技人员或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与境外单位建有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7.在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牵头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者近3年参与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

(2)近3年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单次与会5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5场以上,或者近2年连续举办国际科技交流系列活动(单次与会10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2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在境外设有研究中心等实体研究机构。

第十条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科技园区,总面积不小于1000亩或办公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2.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家;

3.园区内外资或合资企业不少于5家;

4.园区内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2个。

第十一条  申报国际示范基地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2.以事业单位为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应设有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近2年资助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2年跨境转移技术总计3项(含)以上,且成交到账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4.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5.省科技厅公示认定结果;

6.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应积极承担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不断开拓科技合作渠道,筹划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合作。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合基地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年度工作,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发生撤并整合、隶属关系变动等重大变化,国合基地目标方向、合作单位、重要人员出现重大调整,须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国合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国合基地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通过山东科技云平台标准化绩效评价模块及时填报绩效情况。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国合基地填报的年度绩效评价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省科技厅依据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做出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国合基地进行星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对应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对应五星级。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三星级以上的国合基地,优先推荐加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参与科技交流活动、参评科技合作先进单位等。

第二十条  国合基地举办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取得重要影响和成效的,择优给予省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合基地布局建设海外研发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合作平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予以支持。鼓励国合基地引进海外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合基地提质升级,被认定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科技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可以通过后补助合作项目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国合基地升级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序列,但仍可享受原有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合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取消其资格:

1.年度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仍不合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

3.建设期内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4.重大事项调整不及时报备的;

5.依托单位出现重大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背科研伦理的;

6.其他应当被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申请,省科技厅做出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合基地名称为“山东省+国别(地区)+技术领域+国合基地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合基地统一悬挂“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标牌,英文表述为“Shandong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原《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 鲁科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标牌规格




附件1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性质

标准

备注

决策

科研

管理

[1]制度建设

4

定性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满分4

共性指标

[2]机构建设

4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满分4

[3]主导产业定位

4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满分4

治理结构类指标

[4]国际合作交流机制

4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满分4

[5]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数量

4

定量

2×数量,满分4

[6]海外合作单位数量

4

1×数量,满分4

[7]海外合作单位实力

4

定性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满分4

过程

研发投入

[8]研发经费投入额度

万元

5

定量

2×(投入/100万元),满分5

[9]自主设立科技合作专项经费额度

万元

10

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的考核此项,0.1×金额,满分10分,未设立的不得分

只用于评价国际示范基地

[10]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

%

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的考核此项,(3%5%)得8分;(5%7%)得9分;7%以上得10

产出

知识产权

[11]引进海外高水平科技成果数量

4

定量

2×数量,满分4

共性指标

[12]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

4

(授权2分,申请0.5分)×数量,满分4

[13]标准制定/修订数

4

2×数量,满分4

[14]一类新药证书

5

3项指标为“或者”关系,2.5×数量,满分5

只用于评价国际示范基地

[15]动植物新品种

[16]软件著作权

人才

[17]海外高层次人才数量

4

2×数量,满分4

共性指标

[18]省级以上人才数量

3

1.5×数量,满分3

[19]专职人员人数

6

0.2×数量,满分6

[20]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人数

3

0.3×数量,满分3

平台

[21]实验室面积

m2

6

1×(面积/200),满分6

只用于评价国际联合实验室

[22]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6

1×(金额/200),满分6

[23]布局海外研发机构数量

3

1.5×数量,满分3

[24]园区总面积

3

1×(面积/500),满分3

只用于评价国际创新园

[25]省级创新平台数量

3

2×数量,满分3

培育企业

[26]科技型企业数量

5

定量

0.5×数量,满分5

只用于评价国际创新园

[27]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2

1×数量,满分2

[28]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

1×数量,满分2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29]省级科技合作项目数量

6

(省级项目牵头3分,参与1分)×数量,满分6

共性指标

[30]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数量

6

(主办承办每场5分,定期举办的每场6分,参与1分)×数量,满分6

成果转移转化

[31]国际技术转移数量

6

2×数量,满分6

只用于评价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效益

经济效益

[32]国际技术转移成交到账总额

万元

9

定量

1×(金额/50),满分9

[33]年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

万元

4

1×(金额/50),满分4

共性指标

[34]形成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

万元

4

1×(金额/100),满分4

社会效益

[35]就业人员数量

2

0.1×数量,满分2

[36]服务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数

2

0.5×数量,满分2

加分项

争取资源

[37]争取国家经费资助总额

万元

5

定量

100万元以上得5

[38]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数量

5

每个5

[39]获批国家级平台数量

5

每个5

[40]国(境)外科技项目数量

5

每个5

奖励表彰

[41]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数量

5

每个5

[4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表彰表扬数量

5

每个5



附件2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标牌规格

1.材质及尺寸:
钛金牌,40cm×60cm
2.字体要求: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方正小标宋简体80磅
Shandong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Times New Roman 24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宋体28磅
××××年:宋体28磅
(以上格式是参照A4纸张大小设计,制作时请等比例放大)


Shandong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年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科技合作处 发布时间: 2022-11-17

一、出台背景

原《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8年2月开始实施,将于2023年1月到期。为做好文件到期后的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管理,通过国合基地建设,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汇聚先进技术成果和高端创新人才,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推动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根据科技部有关文件和《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合作规划》要求,我们开展了文件起草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赴广东、浙江、安徽等省调研,认真学习和总结借鉴近年来各地省级国合基地建设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了各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相关建议已全面采纳。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4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大致保留了原办法的基本框架,新增了支持措施和退出机制两章,共8章30条。

第一章总����,将国合基地细分为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创新园、国际示范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类型,明确了国合基地定位和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了省科技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各方面职责。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分类细化了申报条件,既总结了基本条件,又明确了个性化条件,引导各类国合基地围绕自身特色开展差异化建设,并提出了申报的具体要求和认定程序。

第四章运行管理,明确国合基地主要任务和管理规范。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调整实行备案制,扩大科研自主权,优化开放创新生态。

第五章绩效评价,明确年度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根据国合基地的不同类型,区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进行分类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国合基地进行星级管理。

第六章支持措施,将国合基地支持政策与绩效星级挂钩,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牵引、科技交流活动补助、科技合作先进单位表扬等方式,激发国合基地活力,推动国合基地积极发挥作用。

第七章退出机制,明确国合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平台后的衔接机制,以及应当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6种情形和相应程序。

第八章附则,明确国合基地命名规则、标牌规格和有效期限等。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