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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青建房字〔2022〕58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经纪机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构服务行为

  (一)规范经纪机构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两名经纪助理签名。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三)强化经纪机构信息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业务流程及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一)落实网签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制度,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时需严格执行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由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管理系统上完成网上签约备案。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置的自助签约点不再受理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二)便捷房源验核服务。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系统根据验核内容通过数据库自动比对,比对成功后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推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核验码,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

  (三)健全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告知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设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必要性,由双方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鼓励和引导交易双方设立由银行、交易双方共同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交易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交易合同补充约定,明确交易资金的监管方式、支付条件以及争议解决途径,避免因交易双方当事人原因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纠纷。

  三、净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对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管责任。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经纪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