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应急字〔2022〕39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市属各开发区应急局(中心),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帮助短板企业解决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科学规范、重点突出的监管模式,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市应急局制定了《潍坊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系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部门工作要求的有效机制,也是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补充;立足于给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开小灶”,帮助企业补短板、强弱项。各县市区应急局要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将《办法》传达至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宣贯工作,解读《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督促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应急局、市局各有关科室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全流程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各县市区应急局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发挥镇街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用,根据职责做好任务分工,在《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补充相关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要做好第一次信息上报,5月10日前,梳理2020年以来涉及《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局;6月30日前,对照评分标准打分,按比例上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后按《办法》相关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五、各县市区应急局要严格做好审查报送工作,对照情形应报尽报,应列尽列,确实将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按照规定,专人包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监督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全面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帮助企业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管用的意见建议,提供技术支撑。对检查诊断和原因分析不深不细、标准不高,整改工作缓慢拖拉、影响整治提升效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应急局。
六、对于各县市区应急局存在评分判定不严不实、督导整治过程把关不严、工作标准不高不实不细、甚至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的,一经发现,将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
联系人:孙培松,联系电话:8091133
电子邮箱:wfyjjwhk@wf.shandong.cn
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科学规范、重点突出的监管模式,瞄准短板企业、企业短板,实施重点监管、精准帮扶、整治提升,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重点突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对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承担的具体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重点监管企业的审查上报、监督指导、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等相关工作。市县两级上下联动,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第二章 列入重点监管
第五条 结合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量化打分,对比判定条件,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一企一策”,实施集中治理、驻点帮扶和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按程序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或者试生产结束后未通过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车生产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超期、超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或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未经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且未经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诊断的;
(五)被列入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要求,企业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发生因其他安全生产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七)在各级应急部门检查中,因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规定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问题隐患,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
(八) 1个自然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达3次的,或者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处罚达2次的;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或者1人及以上重伤的,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典型情形、重点情形经研究决定的;
(十)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确定重点监管企业;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重点监管的情形。
第六条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辖区内如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至九项问题发生,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发现后5日内填写《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报审表》并上报,经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要求,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企业对照评分标准自评打分,逐项说明情况,形成自评打分报告,并将本年度以来累计扣分情况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核查计划,对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对企业自查打分情况进行审查;另外,可安排随机抽查前期审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除外)评分情况。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对企业扣分情况按照由多到少进行排名,按照比例(县市区适用本办法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的,按照10%-15%的比例,企业数量在50家以内的,按照15%-20%的比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与储存经营企业要分开统计,具体由各县市区应急部门确定)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初步名单,填写《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报审表》,报市应急局研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同时,将企业年度以来总体排名情况及审查扣分情况上报。企业扣分低于10分的,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企业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的,应直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七条 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后,市应急管理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企业,并启动重点监管程序。处于项目建设阶段的新建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待取得许可正式生产后1个月内启动重点监管程序。
重点监管期限原则上为1年,验收通过后移出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章 整治提升管理
第八条 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后,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文件要求,围绕安全管理、设计与总图、工艺安全、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等方面进行一次诊断式检查,全面排查问题隐患,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诊断报告。诊断检查时可择优聘请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协助实施。
诊断检查结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参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诊断问题隐患深层次原因分析的通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升方案;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生产、装备、安全、人力、财务等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工作。
以上各项工作应在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后15日内全面完成。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制定综合治理提升方案后5日内,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就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及原因分析情况、综合治理提升方案制定情况作专项报告;综合治理提升方案经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应在综合治理实施6个月后,对综合治理提升方案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自查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整治提升措施,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重点监管期结束前2个月,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对照方案整治目标对综合治理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自我验收报告。
鼓励企业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专家指导服务机制,择优聘请第三方面安全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提供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定专人包靠,参与诊断检查、专题分析会、阶段性自查评估、专项汇报会等重要环节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和工作质量监督。市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查方式,参与上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以许可条件“回头看”、专家指导帮扶和加密执法检查频次等为重点的综合监管措施。重点监管期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延期换证等许可事项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共同办理;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取证条件进行“回头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密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落实通报、警示、约谈等措施;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条件情形的,暂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定级部门依法撤销其等级;
(五)对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鲁应急函〔2021〕2号)对企业进行评估,实施分类整治,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
(六)按照《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驻点安全总监委派制实施办法(试行)》(潍安字〔2021〕12号)要求,组织驻点安全总监实施驻点帮扶。
第四章 验收移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移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应按照“企业申请、县级审查、市级审核”的程序实施。企业应当在自我验收合格后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聘请专家进行全面的现场核查评估(市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员参加),对诊断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深层次原因分析情况、综合治理提升方案落实情况和当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出具核查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将其移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明确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研究确定是否移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重点监管期间,企业因整改无望等原因提出关闭退出申请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实施关闭退出跟踪监管,督促企业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移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治理提升未达标,审核未通过的,市应急管理局约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建议企业撤换调整安全总监。同时,启动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情况的安全生产专项审计,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方面进行全方位深入检查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分类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无法整改的,由县市区应急局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移出重点监管的企业,2年内如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启动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情况的安全生产专项审计,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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