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49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7-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
国税函〔2010〕303号所列条件做好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按规定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并将拟试点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优化服务,严格管理,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国税部门一方面要对试点企业优化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