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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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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0日

湖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其职责另行制订。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文化、公安、环保、旅游、民政、交通、行政执法、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空间环境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三)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历史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

  (四)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历史文化街区根据其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当保持其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历史街区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八条历史建筑根据其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当保持历史建筑本体的历史遗存真实性及其艺术特征,并加强对其风貌协调区的控制。 

  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公布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 

  (二)针对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研究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方式和途径;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事先由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规划的内容,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者批准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的需要,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