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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实施以来,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审查规则仍需完善、制度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措施审查不全、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助力“六稳六保”目标任务和“两手硬、两战赢”,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更大力度、更高质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在此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审查规则

(一)明确审查范围。根据国发〔2016〕34号浙政发〔2016〕44号文件要求,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重点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职责,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系统、本地区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审查全覆盖、应审必审。

(二)落实审查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确保需要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具有明确依据和充分理由,并明确实施期限,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三)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国发〔2016〕34号浙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研究制定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梳理和细化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纵向指导,确保本系统、本行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鼓励探索相对集中的审查方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实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当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丰富审查工具和方法,强化定量评估分析,提升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二)推行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各地各部门参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要求,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充分评估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成效。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有条件的地方、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对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强化监督约束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公示制度。除涉密等原因不宜公开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