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业务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1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市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业务流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的规定,结合深圳本地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
外贸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一)。
外贸企业必须持以下资料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一)由
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二)《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审核科室接到所辖企业的申请后,应根据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无误的,提交主管处领导审批。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提交的凭证、表格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