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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杭州市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杭劳险〔1997〕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局、体改委、经委、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
  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以及所欠社会保险费,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
  1. 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2. 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按企业破产时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办法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75周岁止。
  3. 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提取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
  4. 提取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规定标准提取。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的财产清算资金不足以缴纳上述费用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一次性解决确有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