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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财公告〔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丽财公告〔2024〕1号规定,保留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丽水市财政局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1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将《丽水市光伏发电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150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废止】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二、将《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丽财公告〔2024〕1号废止】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及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三、将《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154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废止】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四、将《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24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24〕98号废止】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五、将《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废止】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六、将《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315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丽财公告〔2024〕1号废止】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七、将《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丽财企〔2018〕22号)【已被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丽财公告〔2024〕1号废止】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八、将《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9〕133号)【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