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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温政令〔200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二)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检查和督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以下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财政、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七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中央、省驻温单位建设项目直接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的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材料或者核准、备案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审批材料;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市重点办根据上报的项目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土地、资金等要素,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初选名单,并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登记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为实施项目。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核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审议决定。遇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及时组织审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后,在公布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市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