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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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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精神,结合嘉兴土地要素配置实际,现就我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作用,按照“存量提质、增量选优、市场配置”的目标导向,建立土地要素配置与产业项目质量和效益挂钩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等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重点工作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1.严格把握供地导向。

(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由发展改革、经信、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本地优先发展和改造提升的行业(产业)目录,制订行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建设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准入标准,并根据上述指标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按评价得分高低确定项目准入先后顺序,从源头上严把用地准入门槛。

(2)把握用地政策导向。对“两高一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规划布局需调整项目、上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或D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且用地面积20亩以下(拆迁安置除外)项目、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供地。

(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服务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与《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有差异的,除特殊行业外,按从严从紧标准执行。

2.实行差别化供地方式。创新产业用地市场配置方式,在传统的土地出让供应方式基础上,根据产业类型、规划限制、用地需求等情况,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

(1)公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2)协议出让: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外,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②原划拨土地、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并办理协议出让的;③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④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

(3)划拨供地:军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当有偿使用。

(4)租赁供地: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标准厂房、养老设施等项目和短期产业用地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他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一般为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承诺要求和届时有关规定并能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续租土地或者转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鼓励盘活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原划拨土地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符合规划的原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鼓励将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一定时期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3.实行差别化土地出让价格。

(1)工业用地: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