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利用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湖土资发〔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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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局,乡镇(中心)所:
2008年4月1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了土地利用管理处提出的市本级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问题
出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为了防止随意改变用途和“炒地皮”,应有条件地进行分割转让。一是转让地块必须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转让条件;二是受让方必须是工业企业且不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三是新办项目,必须具有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四是必须经当地乡镇、区(开发区)同意;五是有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属物的,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一并分割转让;六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七是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土地转让的其它条件。
二、关于工业用地项目转让给个人问题
工业用地在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基础上,可转让给个人。但为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及“炒地皮”,对尚未竣工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进行复核验收;对已建成的,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工业用途。属法院司法裁定分割或整宗转让给个人的,可同意其转让,但应事先与法院取得一致意见。
三、关于工业企业停产、息业后土地资产处置问题
考虑到企业已停产、息业的特殊情况,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意先按土地收储程序和要求,与停产、息业企业商谈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协商不成的,则依法转让,包括转让给原股东,缴纳相应税费。
四、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