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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综〔2010〕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市本级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杭政函〔2009〕181号)精神,对市本级企业自2009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杭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收缴,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从2010年起施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

  请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预算单位认真组织监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杭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杭政函〔2009〕181号),结合市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益;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收入,即市政府要求上交的其它收入和资金。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市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审计报告、年薪清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收入,在确定收入项目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6):

  (一)第一类10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5%;

  (四)第四类暂缓上交;

  (五)第五类免交。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上交比例为100%。

  第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收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核定。

  第十五条  市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