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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人发〔2008〕29号
索引号00248503X/2008-05928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现结合我省前4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全省统计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考评方式

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价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三、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和相应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