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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版】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版】
(1999年3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 根据2000年8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自1999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杭州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三级地段以内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形式约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