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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

1.将第一条中“根据《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精神”修改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

2.将第三条中“应急周转金设立的标准为:市本级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也要设立应急周转金,额度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修改为“应急周转金设立的标准为:市本级、智慧新城和智造新城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及乡镇工业功能区不低于50万元”。

3.将第七条第四项中“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各开发区(园区)设立的独立运行、封闭管理的应急周转金由其自行审批、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及时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修改为“智慧新城和智造新城及各开发区(园区)设立的独立运行、封闭管理的应急周转金由其自行审批、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及时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因企业经营困难或企业负责人逃匿等情况下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为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专项资金。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返程旅费及工资等。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按照“分级设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设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