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和保护,省工商局制定了《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龙井茶产业科学发展,切实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强流通领域龙井茶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茶产区县市加强龙井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龙井茶品牌发展战略实施,促进龙井茶产业发展。

会同有关部门机构推动省与主产区县市成立龙井茶管理保护委员会,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工种植龙井茶,依法使用龙井茶证

明商标,支持使用人注册自主商标,做大做强自主品牌。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服务指导,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