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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金融办〔2013 〕1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金融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

201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非现场监管是指各级金融办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应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指各级金融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后,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年度审计、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是各地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日常监管的基本方式,要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政策法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第五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各级金融办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应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行为,以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

  第六条 要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的指导与评价,建立考评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的管理与评价。

第二章非现场监管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第八条 所在地金融办按照监管要求全面采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依托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众举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情况等途径采集信息。

  第九条所在地金融办可根据非现场监管需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并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条所在地金融办根据收集到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材料、约见会谈、现场调研。

  第十一条各地金融办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按季形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深入揭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阶段监管工作计划。县(市、区)金融办、市金融办负责汇总,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金融办上报《小额贷款公司季(年)度日常监管分析报告》(详见参考格式1)。

  第十二条所在地金融办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非现场监管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浙政办发〔2012〕119号文件规定的主要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所在地金融办要通过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电话、网站、协会地址等方式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或线索负责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高管约谈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地金融办可根据需要约见其高管人员等进行审慎监管会谈:(一)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二)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力,未能有效控制风险;(三)其他需约谈情形。约见前应制作《约见谈话通知书》(详见参考格式2)。约见谈话由各地金融办领导主持,经办领导授权也可由监管处(科)室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所在地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测反映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向小额贷款公司发送《风险预警提示书》(详见参考格式3)或《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详见参考格式4)的方式,要求其关注风险,并及时跟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所在地金融办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非现场监管档案是指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包括:(一) 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通过中介机构等渠道采集的信息;(二)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附表。(三)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文件、法律文书和书面记录,包括风险预警提示书、监管意见书、举报电话记录、约见谈话通知书、会谈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等。

  第十九条在每年度结束后,各级金融办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保存。

  第二十条各级金融办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各级金融办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员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金融办对辖内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