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6〕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和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业主主体,政府协调、市场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治理,解危优先、项目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解危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的60%,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制
成立衢州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
各区块负责所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危房改造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定年度治理改造具体项目和目标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实施主体、改造程序、资金筹措等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城镇住宅房屋进行定期或专门排查,落实解危措施,做好危房解危的政策处理和群众思想工作。对鉴定为C、D级危房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的动态监测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相应资金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涉及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相关规划的审批。根据法定规划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设计条件,做好优化审批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相关土地的审批。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划违法行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根据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准的解危改造方案,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支取手续。
市发改、环保、公安、安监、消防、市场监管、金融、保险、文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协同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的解危工作。市经信、教育、卫生计生、文广、民政、体育、商务、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治理工作。
三、治理改造
(一)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与棚户区改造、“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统筹推进,优先采取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取房屋收储或者维修加固等单独改造方式。
1.房屋征收。适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现有城市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房屋相对集中的片区。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为基础,通过出台具体征收实施细则,对项目整合优化,特别是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结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优先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成片推进治理改造。
实施成片危旧住房征收改造的,征收部门按项目实施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块结合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2.房屋收储。适用于经鉴定为C或D级危房,因条件限制难以实施维修加固和重建的零星危房,或虽已列入棚户区成片改造计划,但2017年前难以启动的房屋。房屋收储以幢为单位,结合土地利用,编制年度收储计划及实施方案。
3.维修加固。适用于经鉴定为C级的局部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处理使用、地基基础趋于稳定,具有维修加固的经济价值(维修加固工程量占重建工程量70%以下)且维修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按照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不超过“两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立面,不改变原房屋用途的原则实施修缮或加固等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维修加固由业主或使用人(或授权街道、乡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维修加固完成后应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对鉴定结论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各区块在已建立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落实动态监测管理。乡镇(街道)要制订科学、周密的监测方案,定时向属地政府上报监测情况。紧急情况下,即时即报,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二)改造审批事项。
对已列入规划红线、房屋征收(拆迁)和土地储备等范围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由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先行实施解危治理。对维修加固项目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治理改造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经费保障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扶持、金融贷款、社会筹集”的原则筹集。
(一)有责追偿。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造成主要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承担危房解危的主体责任。
(二)业主主体。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全体业主按原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的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资助。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