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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02 云地税发[1996]383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资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依法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它有收入的单位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鉴定标准及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通过审核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后作出鉴定。
(一)帐簿设置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它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类为必设帐簿。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用现金直接交易的经济业务按日如实记帐。
(三)纳税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会计利润调整为计税利润各项扣除标准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误;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正确地按财务会计制度结转成本、摊销费用。
(四)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鉴定方法及程序
(一)鉴定方法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写“云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一)),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将审核结果逐项填入表(一)中的“审核结果”栏内。
1.对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要求的填“合格”;对没有建立帐簿或虽有帐簿,但设置不全、帐目混乱,难予查帐的填“不合格”。
2.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收入凭证残缺不全,或有随意不记、少记、隐瞒、转移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总额的填“不合格”。
3.对会计利润调为计税利润各项扣除项目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成本开支超范围,任意乱摊乱挤成本费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不合格”。
4.对纳税人财会报表的编报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保存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不按规定结帐,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和帐表、帐实不相符,不按规定期限保存、随意销毁有关财务会计及纳税资料,日常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合格”。
5.对纳税申报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未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合格”。
根据填表结果,可将所鉴定企业分为一、二、三类。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栏第1、2、5项其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为三类企业,鉴定为按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2、3项均合格,而第3、4两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为二类企业,鉴定为按纯益率(或附征率,下同)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5项全部合格的为一类企业,鉴定为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由主管税务所(分局)根据鉴定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后,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存一份,作为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四、鉴定审核内容需要增加及审核项目的具体细化,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掌握在汇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并确定每年汇缴期间要进行年检。
六、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更,但对鉴定为按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二、三类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一类标准的企业,在年检时,可以升级,鉴定为一类企业,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纯益率和定额标准的确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分别不同行业制定本地区纯益率和定额的幅度标准,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地、州、市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行业具体标准。
八、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二)按年报送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每年汇总向省局报送一次,报送期限为5月30日前。
九、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 云地税〔1996〕2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我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二、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
1.对技改任务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个别企业,可由纳税人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即县属企业由县地方税务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地、州、市局企业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报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按税收管理体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
2.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规定的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凡国有企业根据隶属关系按税收管理体制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审批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减税、免税的申请审批办法
1.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税、免税,不得擅自扩大减税、免税的范围。
2.凡符合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和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应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仍暂沿用原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报告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待审批后执行。
4.申请减税、免税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建帐建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对不设置帐薄、帐证不健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不受理申请减免税报告。
5.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