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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操作细则【全文废止】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操作细则【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22-09-01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USHUI.NET®提示:22年的政策已经废止,后续请参考23年 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 绍商务〔2023〕6号
为切实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对《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的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鼓励引进优质外资操作细则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1、2条)

(一)政策条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1、扶持对象:在我市相关部门注册和税务登记,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在我市有实质性经营行为并有符合商务部口径认定的实到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2、扶持标准:单个项目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以上实到资金均需经商务部认定)。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扶持标准并加强项目落地后的监管和服务。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当年度认定实到外资的验资报告(商务部口径)或同等效率的证明材料;

(4)并购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提供省商务厅认定材料;

(5)项目实效评估材料或落户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对项目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核定意见和奖励金额建议意见;经所在地政府(区、县(市))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审核、公示(在政府或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内容应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行文报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策条款: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奖励对象:在重大外资优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属地提出,部门认定),在项目信息引荐阶段明确提出相关第三方奖励要求,引荐项目在我市到资且发生实质性经营行为,并获得落户地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2、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落户项目主体资格证明及项目实效评估材料;

(4)实到资金验资报告(商务部口径)或同等效率的证明材料;

(5)落地项目引荐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对项目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核定意见和奖励金额建议意见;经所在地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审核、公示(在政府或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内容应包括奖励企单位的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行文报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

1、关于鼓励引进优质外资中涉及“综合政策扶持”、“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等条款,因不涉及具体资金兑现,故无相应操作细则;

2、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和操作细则并加强项目落地后的监管和服务。

二.关于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的操作细则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18条)

(一)政策条款: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扶持标准:

(1)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需经教育部门批准且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新设立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全日制)的在绍高校,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要求办学规模为所在学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跨境电商专业(方向)须纳入所在高校人才培养计划或方案,学校培养时间在一年及以上时间,总培养人数不低于100人;具有较强从事跨境电商教学、科研的师资,至少拥有6名专职教师;设有跨境电商实训室,拥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或与专业跨境电商平台有2年以上长期合作关系)。

2.扶持对象:新设立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或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绍高校。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在绍高校申请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材料,教育部门批准在绍高校设置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