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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财政〔2007〕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高中、大中专院校、教育研究院: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39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才强教”思想,激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建设一支名师、名校长队伍,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各类科研成果等评选办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范围:市教育局直属大中专(技工)院校、高级中学(高职)、特教学校和教育研究院。
第四条 设立嘉兴市名师工程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第五条 名师名校长的奖励标准:
每评定一位特级教师,对所在单位奖励30000元,对个人奖励15000元。
每评定一位省级名师或名校长培养人选,对所在单位奖励30000元,对个人奖励8000元。
每评定一位嘉兴市名师或名校长,对所在单位奖励20000元,对个人奖励5000元。
每评定一位嘉兴市学科带头人,对所在单位奖励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