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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
  一、容积率补偿标准
  1.建筑容积率为1时,市定基准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小于0.5(含)时,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300元/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为0.5—1时,对容积率等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条款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容积率大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200元/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大于1时,容积率等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提高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降低150元/平方米,但最大降低额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规定的土地级别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