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2〕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加快以临床应用为导向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带动基层医疗技术水平提升,根据《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鲁科字〔2022〕4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健康东营行动,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生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我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鲁科字〔2022〕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是面向我市重大疾病领域,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市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协同创新网络为支撑,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研究与成果推广、创新产品研发、人才队伍培养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
第三条 临床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建设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是临床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临床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市临床中心发展计划,科学布局临床中心。
(二)制定实施支持临床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组建临床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开展临床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对临床中心建设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推进国家临床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市临床中心申报和建设。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临床中心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临床中心推荐申报工作。
(二)推进临床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协助做好材料报送、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推动临床中心做好各级医学科研任务。
第六条 临床中心建设依托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临床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二)制定实施临床中心建设方案,为临床中心建设提供配套经费、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后勤保障等基本条件。
(三)确定临床中心主任人选,组建临床中心组织机构。
(四)健全临床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临床中心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协助做好临床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临床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六)总结临床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七)协调解决临床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临床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聚焦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牵头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精准医学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临床急需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临床评价研究,开展大规模、多中心、高质量的临床诊疗规范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转化医学研究,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
(二)搭建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的临床研究试验平台和生物资源样本库、临床医疗数据库,建立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
(三)搭建涵盖基层医疗机构的协同创新网络,加快推进临床医学和重大产品创新,做好协同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工作。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临床治疗适宜技术,提升全市疾病预防与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组织做好高端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鼓励学术自由与包容,支持与先进临床中心开展人才交流,建立多渠道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
(六)对接国家和省战略部署,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发布通知。管理部门依据临床中心布局规划,结合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开展临床中心年度建设的通知。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临床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条件,具有市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具备病例床位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保障,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
(二)人才团队优势明显。在申报领域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市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多学科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市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临床科研成果显著。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近五年牵头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开展申报领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少于1项,在学术影响和专科排名方面处于市内领先,得到同行公认。
(四)协同创新网络完善。联合本领域的优势单位,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从事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企业不少于2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健全完善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建有临床研究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拥有专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能够为临床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临床中心创建申请,填写《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由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二)现场考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依托单位的实验室、生物资源样本库、临床医疗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三)综合评审。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质询答疑等方式,对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依托单位的科研水平、临床研究能力和保障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临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临床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管理部门发文确认临床中心建设单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收到临床中心建设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并与管理部门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临床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
第十五条 临床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临床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临床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临床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临床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协同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七条 临床中心要科学规范的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科研诚信、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