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市本级〔指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以下简称各区〕区域内的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境。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三类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嘉兴市本级户籍城乡居民;

2.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嘉兴市本级户籍城乡居民。

(二)个人对象:

困难发生在嘉兴市本级区域内、持有嘉兴市本级《浙江省居住证》人员。

(三)其他对象:

政府认定应当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对象。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种。

家庭对象是指第六条第(一)(三)款家庭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第六条第(二)(三)款对象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家庭对象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在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家庭实际支出超出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出,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因患大病,在扣除各种社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出,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个人对象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发生困难当事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1.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突发重大疾病等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参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临时救助对象在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同一事由原则上只享受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救助两次。

第九条  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有关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