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衢政发〔201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衢政发〔2015〕4号)规定,取消第二条第二项中“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将涉砂行政审批和执法巡查职权依法委托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的条款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要求,全面开展砂石资源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到2013年底全面取缔非法采砂、制砂、洗砂行为。根据区域砂石资源规划,关停并转、规范提升一批河道采砂点,到2015年底,基本禁止河道采砂,推广应用矿山机制砂,全面规范我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切实维护河流健康,实现“水清、岸绿、流畅、景美”的水生态环境,为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建设现代田园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
1.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发规划。各地要在深入开展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区域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等制约因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合理设置采砂、制砂、洗砂场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
2.从严打击违法涉砂行为。要加大砂石资源管理的力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对未经许可进行采砂、制砂、洗砂作业的,要在2013年底前依法进行全面取缔,要求做到涉砂场所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构)筑物,切断电源、切断通道,防止恢复生产作业;对未按照许可要求作业的,要进行全面整改,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洗砂、制砂作业。
3.从严控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全市所有河道采砂发包必须严格按照砂石资源开发规划要求进行,要按照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砂石作业生产方式,合理设定参与河道采砂业主的主体、资信等要求,河道采砂权必须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出让方式取得。到2013年底所有采砂场所要进行规范管理全面整改,切实做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
4.从严规范河道疏浚清淤活动。编制河道整治近远期规划,加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确因行洪、通航等原因需要疏浚的,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建设、保护的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5.全面推广矿山机制砂。各地要在深入开展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区域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等制约因素,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会同国土部门结合市场机制,开展矿山机制砂普查,鼓励引导矿山机制砂。同时,编制本区域矿山机制砂开发规划,合理确定机械制砂场所、规模,规范制砂场审批办理的手续,保证砂石资源市场稳定。
二、加强砂石资源长效管理
(一)建立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区域内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砂石资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切实加强辖区内砂石资源的管理。
(二)整合砂石资源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监管、统一分配”的管理模式要求,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好砂石资源的审批、监管等工作。
建立砂石资源出让审议审批制度。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出让方案由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议,按照公开程序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出让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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