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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住建〔201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户籍情况审核

(一)申请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籍的父母;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服兵役、在校本科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未婚且年龄在30周岁(不含)以下的户籍和工作均在本市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户籍或工作不在衢州市域范围内的子女;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

2.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

3.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

二、住房情况审核

(一)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的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微利房、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等)、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房、军产房、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宅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转移给非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在市域范围内农村的房屋或宅基地(含城中村、农村拆迁或征收安置的房屋)。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房产,申请当月前5年内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按上年度统计部门统计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成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有异议的,可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其中阁楼、储藏间和车库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计入住房面积。

(二)住房面积核定规则

1.房屋转移以已办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据。

2.按份共有产权按所有权共有份额分摊房屋面积,共同共有产权按所有权人数平均分摊房屋面积。

三、经济收入情况审核

家庭年收入=家庭年工资性收入+家庭年经营性收入+家庭年财产性收入+家庭年转移性收入;

(一)家庭年工资性收入计算

家庭年工资性收入=共同生活成员个人年工资性收入之和。

社保缴纳中非单位缴纳的,如“个人自行缴纳”、“异地转入社保”等情况不作为事实就业,不推算其工资性收入;

1.个人年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参数:个税查询到n个月个税缴纳数据、社保查询到m个月社保缴纳数据;公积金查询到k个月公积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