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3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杭州市土地出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区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下同)出让工作,审查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方案,协调解决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主城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业务指导。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政府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权限,参照建立相应的土地出让协调机制,研究确定本地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协调解决当地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也应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审查当地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方案,研究确定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协调解决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出让计划应统筹考虑商品房库存及消化周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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