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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基综〔2007〕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本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凡从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如无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鼓励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应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人应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档案登记手续,其代理活动接受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招标代理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并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人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8)招标人委托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