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3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2016〕20号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13〕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决策协调机制
调整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性事务。
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审查全市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协调解决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出让底价,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经营性用地出让监督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
二、统筹土地储备政策
对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管理。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如需收储有特殊要求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区政府实施收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的收购储备、出让工作;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