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强化村庄布点规划实施,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46)、《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5〕14号)文件精神,坚持以“规划引领、规范集聚、集约节约”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一)完善规划体系。健全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县(市、区)村庄布点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集聚点建设规划)的规划体系。镇(街道)要以县(市、区)村庄布点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多规合一”为要求,以行政村为范围,推动村庄规划、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功能布局、建设边界、开发强度、农民建房年度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村庄规划的修改调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二)强化规划管控。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将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纳入村庄布点总体规划。新市镇社区和城乡一体新社区以建设联排农房为主,鼓励建设多层、高层公寓,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农房;鼓励利用保留传统自然村落中的空闲用地新建农房。严格控制在村庄布点规划区范围外新建、扩建、翻建和以危房名义进行的翻建、翻修行为,确需维修的由市、县(市、区)级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维修仅限于排除危险状况,且须保持原高度、原结构、原面积不变。

(三)完善设施配套。加快新市镇社区、城乡一体新社区、保留传统自然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新市镇社区按城镇居住区标准配套。城乡一体新社区按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配建社区服务、养老、文卫、商业等配套设施,污水收集纳入城乡一体污水管网系统。传统自然村落要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和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完善各类基础设施,改善内外交通,完善供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对近远期撤并村落或整治村落不再进一步投入,只保障其最基本的配套设施。

(四)强化风貌保护。丰富集聚点农房建筑样式,实现集聚点建设“占地不多功能多、造价不高品位高”。同时,加强传统自然村落保护,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零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用有机更新的理念,进行建设。建设时要保持村庄原有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形态,处理好河、路、田、房、林的关系,凸显江南水乡风貌和特色。

(五)实行建房计划管理。围绕村庄布点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等,制订农民建房年度计划,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要根据农民建房的年度计划安排用地,确保农民刚需建房需求有序释放。

二、完善政策配套

(六)保障用地空间。进一步强化村庄布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村庄规划布点要避免占用已建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合理测算并确定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安排落实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滚动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的15%以上落地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的5%规划预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继续实行以2013年底县(市、区)、镇(街道)两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基数,50%以上空间指标用于农村新社区(农民建房)项目建设的保障政策,并在2015年底前统一核算落实情况。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允许在县域内跨镇(街道)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调整和镇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县(市、区)使用切块指标安排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的,按省政府有关补助规定执行。

(七)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积极探索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的统一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试点。鼓励镇、村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闲置或多余的宅基地,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新市镇社区、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位条件好、农户需求强烈的宅基地进行“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