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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控股铁路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控股铁路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17〕8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地方控股铁路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浙江省地方控股铁路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地方控股铁路建设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关于规范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7〕43号)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地方控股铁路项目(地方控股、铁路方参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由政府出资人或其授权的出资人代表牵头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落实省方与铁路总公司的合作协议。

  二、建设管理模式

  1.自主管理。地方控股建设的铁路项目,原则上由控股人及出资人代表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建设或管理。项目公司组建和人员配置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铁路行业技术管理等相关专业服务可委托铁路专业机构进行。

  2.委托代建。因设计标准较高或项目特殊原因,经路地双方协商明确,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委托代建方式进行。委托代建的项目由项目公司与受托代建机构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建设管理执行国家、省和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三、前期工作

  由省发展改革委成立拟建铁路筹建协调小组(简称筹建组)在项目公司未组建之前牵头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路地双方合作协议共同组织推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以下程序要求。

  1.项目预可研。由筹建组委托编制项目预可研和第三方咨询评估。

  2.可行性研究。由筹建组委托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专题,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除按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省政府联合铁路总公司审批。

  四、公司组建

  1.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及路地双方合作协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控股方牵头,各方出资人或其授权的出资人代表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建设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前期工作、资金筹集、建设管理、运输经营、还本付息、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2.公司治理。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对涉及出资各方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