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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
  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适应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等级折算新要求,保障我市建设用地项目顺利报批的需要;是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各地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
  二、加强政策引导,确保经费投入到位
  (一)从2008年起,市本级委托垦造耕地项目(以下简称市委托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2000元调整为每亩32000元。各区、县(市)用于各自占补平衡垦造耕地以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二)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施工费、工作经费和资源补偿费三部分。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纳入县级财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账户,并滚动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1.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表土利用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以及其他施工成本等。工程施工费以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为准。
  2.工作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中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土地测量费、审计费以及管理经费等。市委托项目工作经费不得高于工程施工费的15%。
  3.资源补偿费是指项目涉及的村或单位承担保护耕地责任而由政府对其支付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青苗补偿费和后续管理费等。市委托项目资源补偿费不得高于工程施工费的20%。
  (三)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各区、县(市)用于各自占补平衡垦造耕地以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参照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强化规范设计,明确质量标准
  (一)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进行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规划设计成果需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招投标依据。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设计要以1:500或1:1000的实测地形图为依据,其中新增耕地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新增耕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同一地块内田(地)面保持平整;单位地块面积在0.5亩以上;与其他农田相邻的地块,应尽量复垦成水田,高度与周边农田相一致;不同水平梯田(地)间必须设置田坎,防止水土流失,水平带平均宽度不得小于3米;高差1米以上的,应当用石块砌坎,并用砼压顶,宽度40-50厘米,厚度6-8厘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应采用木桩等其它材料加黏土夯实护坎,并设置田埂。用石块砌坎的,优先认定为优良工程。
  2.表土利用工程:土壤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土层总厚度达到60厘米以上,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以适合农作物耕种。利用废弃矿山以及原开垦区土壤肥力不足的项目,其表土必须采用建设所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或其它优质耕作层。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表土剥离。利用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实施表土覆盖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认定为优良工程。
  3.农田水利工程:新增耕地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应设置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设置纵横沿山排水沟;开垦成水田的应有排灌设施;进水渠渠口应高于田面20厘米以上,排水沟要低于田面50厘米以上,以保证灌排顺畅;沟渠应与周边农田相连。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每50亩建造一个蓄水池。开垦为水田的优先认定为优良工程。
  4.田间通道工程: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要因地制宜设置田间通道,其中田间道路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生产道路不得超过2米;斜坡路及宽度2米以上田间通道要夯实路面,双边砌石,砼压顶(压顶要求同土地平整工程)。
  四、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立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集体讨论通过。集体讨论记录作为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等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招投标制度。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且原则上应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建立测绘监管制度。测绘单位应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面积、地类等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负责,确保图纸与实地一致。地类与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相衔接,新增耕地面积应准确无误。项目区外田间道路、区内坟墩、坡度大于25度的土地、自然溪流等不可利用土地以及区内4米以上田间通道不得纳入新增耕地面积。测绘成果平面应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测绘单位的监管力度。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要通过合同管理等形式,明确测绘单位责任。要指定专人对测绘面积、地类等成果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和重要依据。
  (四)完善项目施工监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统一委托监理单位对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理。质量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监理活动要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工程监理报告要经项目所在村或单位审核。项目工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