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台政办函〔2018〕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其中附件2《 台州市区村留地指标补偿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中的“但原则上 只能换发一次”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市区一体化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偿安置原则。征地补偿安置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节约集约用地、区域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统筹兼顾国家、村集体、被征地农民利益,实现和谐征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执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市政府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三、青苗补偿。由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补偿标准并实施。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村民住宅用地安置。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及重点地区的农民住宅全部实行立改套安置,人均安置用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及重点地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立改套安置。
六、村留地安置。村留地面积按征地面积的8%—10%比例确定(各区留地比例保持不变),用途为二、三产业,实行指标管理、货币补偿加物业安置。村留地指标补偿价格按统一的区片指标价折算,区片指标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货币补偿的比例不超过补偿总额的30%,其余采用物业安置,通过房票结算,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有保障。村留地补偿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七、社会保障。严格执行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补偿标准等见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 11- 28
《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台州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通知》对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是推进市区土地管理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通知》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土地征收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台州撤地设市以来,台州市区征地政策执行总体比较平稳。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村留地开发利用中,由于村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村集体自主开发村留地所占比例低,业态层次不高,留而不用土地空置浪费严重;二是在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方面,三区安置政策不统一,安置方式、安置标准不平衡,有悖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为了推进台州市区一体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政策进行完善规范,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原则。征地补偿安置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节约集约用地、区域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