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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记录的查询和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21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记录的查询和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其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记录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保险记录的业务经办;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对象社会保险记录的使用管理和对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记录的采集与审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保证数据质量。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社会保险记录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修正数据,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省级信息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并指导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记录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各地社保数据与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网上服务平台数据链接。
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记录数据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