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沿线广告管理,彻底清理公路沿线违法、无序广告设施,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公路运行和公众出行安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市关于公路边“三化”行动和“三改一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长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路沿线环境整治为契机,按照统一标准、属地为主、规划先行、审批规范、责任到位的原则,全面提升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水平。
二、规划编制
(一)规划范围
1.公路用地范围内:
(1)高速公路互通区内;
(2)其他公路大型枢纽互通区内。
2.公路用地范围外:
(1)高速公路为隔离栅以外30米~200米范围内;
(2)国道为公路用地以外20米~100米范围内;
(3)省道为公路用地以外15米~100米范围内;
(4)县道为公路用地以外10米~80米范围内;
(5)乡道为公路用地以外5米~50米范围内。
(二)设置标准
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一个枢纽互通区内广告设置一般不宜多于4处(一般互通区内不宜多于3处);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纵向间隔2公里内广告设置不宜多于1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设施,高速公路主线两侧用地范围内及跨线桥、收费站区域一般不宜规划设置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未经专项规划允许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2.其他公路:除大型枢纽互通区可少量设置外,其他公路用地范围内一般不宜规划设置广告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广告设施要从严控制。
(三)规划编制和审查
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设置标准组织编制与自行组织审定。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规划应结合本区域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按照安全、美观等基本要求进行编制,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规划应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规划审定时,市交通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应参与审定。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规划审定通过后报市交通委备案。
三、广告设置管理
(一)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按法定权限办理相关审批,实施日常监管。高速公路各经营单位履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的相关报批手续,并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经营和日常维护。
(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和其他公路沿线的广告设施由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部门管理职责,并按规定组织审批,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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