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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能源〔201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8号),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类电源项目必须按规划实施

1、电源项目必须符合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各类拟建的电源项目,包括火电(含热电)、核电、水电(含抽水蓄能)、风能、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潮汐能发电等均必须按照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规划期内拟建设的火电(含热电)、核电、抽水蓄能发电项目必须纳入省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潮汐能发电及5000千瓦以上水电项目纳入省相应专项规划。

2、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负责与国家相应规划的衔接。各市、县发改委(局)根据省级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地相应的实施规划。

3、电源项目需与其他规划相衔接。能源规划、电力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确定的电源项目均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划的电源项目在列入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前,需取得有关规划主管部门预同意审批意见,并承诺在一年内调整规划到位。

4、重大电源项目增补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未纳入规划确需建设的重大电源项目,应经充分论证并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报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并纳入相关规划才能开展前期工作。未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改委(局)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受理项目的审核、申报,核准或审批。

二、规范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管理

1、电源项目厂址由省统筹管理。核电、大型火电、风电、抽水蓄能电站、潮汐能电站等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由省统筹管理。根据我省中长期电源建设发展的需要,应提前储备并保护一批重大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重大电源项目选址的结论和成果统一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上报省政府审定,核电、大型火电、抽水蓄能电站等电源项目选址还需上报纳入国家规划。

2、电源项目选址前期研究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电源项目厂(场、站)址的查勘、比选、排序以及资源测评等工作;市、县发改委(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当地电源项目选址的基础性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编制初可研并经论证具备开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