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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22〕21号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调整为:“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五)“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调整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接受委托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与劳务服务的费用;新增第三条(六):现场办公场所设置及运行费、办公经费等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主体应按补偿资金预算,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属财政资金保障的或市级国有企业保障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建设活动主体可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按补偿资金预算提供财政部门或市一级银行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建设活动主体应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调整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