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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3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1-12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系统日趋完善、退税单证的大部分内容已由计算机审核把关的实际情况下,为提高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工作的效率,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的简化规范人工审核的基本思路要求,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处)。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管理,提高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工作的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的简化规范人工审核的基本思路要求,制定了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所附资料的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

一、必须审核的内容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

(一)纸质单证是否完整

1.报送的纸质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和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报送的报表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二)出口退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1.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是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