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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豫国税发〔2004〕1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必须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税务机关,并采取通过12366、办税大厅公告栏、会议等形式将通知内容告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加快收集单证,提高申报效率,切实加快退(免)税进度。
二、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工作,各市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和“企业代码”—“审核配置”应设置“审核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交叉稽核发票电子信息”,对机审时出现无稽核、协查信息但有认证信息的,可以人工挑过(总局文件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出口企业除外)。
各市国税局应在清算期对上年度审核通过的退税进行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对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中“挑中标志”大于空且“相符发票标志”不等于“1”的专用发票,筛选条件如下图:
如果属于国税局内部信息传递的原因,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传电子信息;确实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三、总局第二条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指出口企业发生总局所列示六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因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尚未进行,第一种情形暂不用考虑。
四、总局文件第三条中“…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地市级税务机关。
五、各市国税局要在2004.06.18前向省局退税处报告文件贯彻执行情况。上报地址:centre\出口退税处\情况反映\国税发64号贯彻情况。
各市国税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退税处反映。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部分条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失效】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