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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逐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本,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完善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规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交易规程,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逐步推进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12月)

  成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制定出台《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种类、标准,明确交易工作规程和平台搭建,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全面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准备工作。

  (二)分步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4年12月)

  实施新增排污权的交易。自《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其排污权应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核定初始排污权,发放排污许可证。充分考虑区域流域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排要求等因素,并根据排污企业在排污总量、行业特征、建设时间等方面的不同,分期分批核定现有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并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排污许可证发放具体工作方案、排污权核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由市环保局负责制定。

  逐步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逐步对现有排污单位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具体时间由市环保局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

  (三)深入推进阶段(2015年——)

  评估试点工作绩效,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技术规范,扩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范围,深入推进企业间排污权指标的交易,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四、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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