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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6〕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绍兴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国家、省对行政奖励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绍兴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绍兴、平安绍兴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绍兴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绍兴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八)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九)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善于管理,为绍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全市及以上同行业测评或比赛(竞赛)中获得最佳名次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奖励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行政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嘉奖、记三等功;

  (二)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记二等功;

  (三)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执行,应事先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二)申报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四)申报单位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五)申报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实施奖励的工作部门提出,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六)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审批权限和上述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的同时,应将行政奖励决定报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时,应将行政奖励决定抄送本级人力社保部门。





第四章 行政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个人、集体,应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对厅(局)级个人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不进行行政奖励,对县(处)级干部的行政奖励应从严控制。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级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上级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