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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政办发〔2015〕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活力,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让市场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二、搭建交易平台

  (一)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立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市级农村产权交易职能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其内设机构挂牌运行,主要负责限额(含)以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及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负责项目交易的审批、监管工作。

  (二)建立区、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区、县(市)依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

  (三)建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可依托现有的管理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产权咨询、产权交易,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三、依法有序交易

  (一)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交易品种。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2.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4.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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