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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8〕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已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现予印发,请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促进房改房的合理流通,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

(二)国家给优惠政策,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的集资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改房首次入市进行出售、出租、交换和抵押以下三类房改房暂不允许进入市场:第一类:违反规定一户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房改房和既租住公房又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第二类:已列入拆迁范围和校园及工矿作业区内的房改房;第三类:产权发生争议的房改房。

第四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职工原购买公有住房时,根据政策规定与售房单位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出售、交换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受让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后,不得再按房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