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农质发〔202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全链条监管、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人员责任,扎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浙江省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浙江省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两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一标”),信息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2.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等动物必须出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标识),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加盖检疫标识;小家畜禽类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施动物检疫验讫标识,分割产品最小包装应当加盖检疫标识。
(2)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捕捞或出栏)上市。
(二)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和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提供的上述凭证材料。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 等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