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商务秩发〔2012〕4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认真进行备案筹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材料
各备案企业除了按照《
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3.售卡、用卡门店及地址清单;
4.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的,应提供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5.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规模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3.售卡、用卡门店及地址清单(单体店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