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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8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转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现将《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2〕144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在浙江开展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总体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在借鉴吸收广东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工业设计实际,积极探索符合工业设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形成“评价+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导向,为推进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和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总体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分专业类别,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工业设计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体系。综合运用考试、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评价方法,确保工业设计专业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

(二)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积极发挥行业和主管部门作用,以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起与单位岗位需求和行业发展紧密对接的评价标准;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逐步完善符合工业设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的评价办法。

(三)坚持“先行先试,体现特色”的原则。以评价为导向,以培养为路径,建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和个人从业诚信制度等,加大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力度,提升队伍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定位

本方案所指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试点。

(二)评价对象

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三)层级和名称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分三个层级,名称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高级工业设计师为副高级资格,工业设计师为中级资格,助理工业设计师为初级资格。

(四)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