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2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3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
),制定了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附 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稿)及其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和防范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31号
)的规定,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临时
出口退税登记。
(二)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的办理
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0)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
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资料要按规定逐项审核,严格把关,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对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予以登记并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表式见附件11)。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下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予以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时间以海关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后,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当月财务上做销售以后,于次月10日前向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理
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经县(区)级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审核签章后,于15日前向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经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初审后,县(区)级税务机关向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初审签章的退税资料,由各州、地、市国税局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于每月20日前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批。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理
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进行免、抵税申报时,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近3年内未曾发生过偷骗税问题的生产企业,要求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即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且未办理
出口退税临时登记手续,或新发生免抵退出口业务12个月内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申报时,则要求一并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抵税申报,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表式见附件6)。
③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抵税申报,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生产企业向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2);
(3)经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表式见附件3);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4);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表式见附件5);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表式见附件6);
(5)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填报参照进料加工业务;
(6)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2002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注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由于采用“实耗法”计算较为繁琐,工作量较大,为简便审核、审批程序,我省出口企业暂按“购进法”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如果发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累计申报数”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时,企业应在下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相应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识;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为:
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14c栏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9栏)”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1栏)-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4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免抵退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