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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崂山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崂山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崂工信规〔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崂山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青岛市工业运行工作专班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工专〔2020〕1号)和《青岛市工业运行工作专班关于做好2022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青工专〔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年报名单为准。本办法所称企业一般指独立法人。

  (二)特殊情况

  设立过渡期、免评企业两类特殊情况:

  1.过渡期:对初创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截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其他相关材料的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可列入过渡期,参加评价但暂不执行差别化政策。

  2.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以及其他不适宜参评的企业。

  企业符合过渡期、免评企业条件,允许企业自愿参与亩均效益评价。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指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项指标。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35%、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5%、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5%、全员劳动生产率5%,加分项占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0%、加分项占10%。

  (二)基准值设置

  评价指标基准值根据当年度实际摸底情况进行制定。

  (三)企业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工业企业上年度基准值×该指标权重分。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企业确无污染物排放的,得满分。

  2.计算说明。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和出租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允许扣减;未经改变用地性质或规划,将土地出租给服务业企业、物流企业则不予扣减出租面积;出租给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不予扣减。

  (四)加分项目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并且综合考虑企业成长性、社会贡献等企业综合素质,设置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每个子项有重复得分的取最高分)。

  1.研发创新。当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加3分,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加2分,青岛市科技进步奖 加1分,包含各级一、二、三等奖;已建立国家级、省级以及青岛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或院士工作站,分别加3分、2分和1分。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2.企业成长。中国制造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加2.5分;中国制造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产品加1.5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1.5分;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1.5分;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加1分;独角兽企业加1.5分;瞪羚企业加1.5分;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

  3.社会贡献:单位用地税收超过40万元/亩企业,每高出5万元加1分,最高3分;税收实际贡献超过1000万元计1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最高3分;年平均职工人数超过200人以上企业计1分,每增加50人加0.5分,最高3分。

  四、企业分类

  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综合评价得分调整企业分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居全区参评企业前30%(含)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居全区参评企业前5%(含)的工业企业,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控制A类企业占参评企业总数的20%以下。

  (二)B类(支持发展类):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居全区参评企业30%(不含)之后、80%(含)之前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居全区参评企业5%(不含)之后、60%(含)之前的工业企业。

  (三)C类(提升发展类):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居全区参评企业80%(不含)之后、95%(含)之前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居全区参评企业60%(不含)之后、90%(含)之前的工业企业。

  (四)D类(限制发展类):除A、B、C以外的参评企业和“0”税收产出的企业;原则上控制D类企业占参评企业总数5%以上。

  五、评价分类调整规则

  在依据综合评价得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设置升档、降档、限档3类调整指标,调档企业不占分类比例。具体见附件1。

  六、评价流程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发布等步骤。

  (一)数据采集。每年1月份起,由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启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5月底前完成相关数据统计上报。

  (二)数据核对。6月上旬,由各街道组织企业对由系统生成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三)评价分类。6月下旬依托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系统对企业进行分类。

  (四)结果公示发布。6月底之前将评价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并公示。每年6月30日前因客观原因造成评价结果有误或者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街道审核、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对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者增补。

  七、结果应用

  以正向激励、反向倒逼为原则,对综合评价分类的A、B、C、D类的工业企业在价格、用地、用能、排放和金融等资源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省、市制定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推进实施,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八、责任分工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业企业的实绩。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亩产效益”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开展评价办法制定、数据收集、指标核算、分类排序等工作,负责梳理汇总相关评价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单位、机构做好评价结果评估并向联席会议汇报,建立综合评价信息库,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做好协调、督办工作,会同考核办做好考核。

  2.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当年度新上规企业名单、评价年度属于规上统计入库企业但是在次年退库的企业名单等数据。

  3.崂山区税务局负责提供06-46工业企业名单、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应税面积、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以及研发经费支出(研发加计扣除费用)等数据;负责核实提供本年度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

  5.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因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工业企业。

  6.区科创委相关部负责根据参评企业名单核实提供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企业名单、已建立国家级、省级以及青岛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或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名单、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7.区应急局负责核实提供本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8.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核实提供当年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名单。

  9.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负责核实提供4类污染物排放数据。

  10.区财政局负责综合评价经费保障。

  11.各街道办事处分别安排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国土所牵头做好企业占地面积数据采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协助相关部门采集企业能耗、用工等相关数据。

  九、其他

  本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评价办法到期之日后至本评价办法发布之日前,此期间涉及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附件1:综合定档规则

  附件2: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附件1

  综合定档规则

  (一)调档。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予以提档、降档。

序号

依据

政策

认定单位

1

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直接列入A

区税务局

区工业和信息局

2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30%,且前一年度未出现负增长

提升一档

区税务局

区工业和信息局

4

列入战略新兴行业

区工业和信息局

5

厂办分离、历史原因

不列入D

区发展和改革局

6

当年度新上规企业

区统计局

7

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崂山区税务局

8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约束性任务的企业

下调一档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局

9

企业未经合法审批、备案,擅自建设、新上项目的企业

不得列入A

区工业和信息局

10

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崂山区税务局

区工业和信息局

11

单位用地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

12

评价年度属于规上统计入库企业,但是在次年退库的企业

区统计局

13

评价年度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且实际占地5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

不列入AB

区自然资源局

区工业和信息局


     二、否决项。

序号

依据

政策

认定单位

1

本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

直接列入D

区应急局

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崂山区税务局

2

列入各级政府淘汰计划的

区发展和改革局

3

因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工业企业

区自然资源局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区市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2021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4.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对非工业用地可进行核减。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为基础,会同工信、镇街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数据。

  5.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2021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21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2021年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7.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可采用企业填报的方式采集,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8.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也可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9.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由税务部门提供。

  10.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可通过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确定。


政策咨询部门: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咨询电话:0532-88998793



来源: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