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6〕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加快我市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新,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公平公正、丰富规范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促进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 政策扶持、平等对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 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先行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医疗卫生领域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民办公益服务领域拓展。
4. 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事业单位登记。
1. 合理划定试点范围。市、县两级在教育和卫生医疗领域内,至少选择1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医院为试点单位,在自愿登记的前提下,符合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确定为登记试点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要组织财务审计并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印章、账户等可以延续使用,单位债权债务必须全部转移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民政部门应适当简化程序,保障试点单位顺利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
2. 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按照国务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合法经费来源;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的形态、数额不作限定。
3. 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允许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建立完善各类政策保障。
1. 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原享受的关于扶持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不变,并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策,使其享有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政策待遇。市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今后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职工在社会保险、人事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试行非财政保障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编委办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研究制定。
2. 明确公益机构的非营利性。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应秉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目的,经营取得的合法收入只能用于公益事业的再发展,不得擅自进行分红。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
3. 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灵活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